6月26日,民航局通知,自6月28日起,旅客携带无3C标识及被召回的充电宝无法乘坐境内航班。通知发布后,有机场已抢跑,社交平台上可见部分机场安检处,游客自弃的充电宝已经堆满了回收筐。
6月27日,新黄河大鱼财经记者致电北京首都机场新闻中心,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会按照民航局的标准,游客自弃的充电宝,将会统一封存留存,之后上交国库处理。
同日,武汉天河机场安检部门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针对旅客自弃的充电宝,回收后会统一交至内部缓存部门处理销毁,“自弃的充电宝长期放在机场也会有风险”。该工作人员也表示,每个通道都有监控,机场人员也不会拿游客的充电宝自用。
也有机场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新规实施后,初期估计游客自弃充电宝数量不会少,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研究优化。
针对旅客自弃充电宝的处理权问题,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接受新黄河记者采访时表示,从自弃充电宝角度来看,旅客签署自弃声明后,机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及《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四十一条“对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以托运的物品,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告知旅客可作为行李托运、自行处置或者暂存处理。对于旅客提出需要暂存的物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暂存服务。暂存物品的存放期限不超过30天”取得处置权。如果旅客选择暂存充电宝,在暂存期内所有权仍归旅客,机场负有保管义务;若超期未取回,充电宝将转为无主物。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也就是说,机场对于超期暂存的充电宝,需发布招领公告,在公告满一年后若无人认领,其所有权便归国家所有。
机场对自弃及暂存的充电宝都需妥善安置,在安检区域附近一般会设立专门的自弃箱和暂存服务点。实践中,如果旅客因为充电宝超标而在机场“自弃”,旅客在暂存期内可凭有效证件取回充电宝。如果机场未履行保管义务导致丢失,旅客可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主张赔偿。机场也有相应的告知与协助义务,需通过广播、显示屏、值机柜台等多渠道宣传新规,并且对于无法自弃的旅客,可协助联系亲友代取或提供合规快递服务,但需明确告知快递企业拒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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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盼港 编辑:孙菲菲 校对:杨荷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