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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警方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王某某、闫某某3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25 18:16:38    

近日,鄂托克旗公安局接到鄂托克旗林业和草原局移交张某某、王某某、闫某某3人擅自开垦草原案件线索。经查,张某某、王某某、闫某某3人均在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审批且未办理相关林草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开垦草原种植农作物,致使草原上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张某某、王某某、闫某某3名犯罪嫌疑人非法开垦草原,改变草原用途,对生态资源造成破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目前,鄂托克旗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王某某、闫某某3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林地“毁坏”:  

(一)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修路、硬化等工程建设的;  

(二)在林地上实施采石、采砂、采土、采矿等活动的;

(三)在林地上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或者进行非林

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被严重污染或者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二条规定,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代价

1.刑事代价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民事代价

恢复土地植被并缴纳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未限期恢复土地植被,缴纳土地植被恢复费用及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

3.家庭代价

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记录将会伴随终身,其子女在报考公务员、上军警学校、入党等人生重大选择时,政审也会受到影响。

警方提醒

一切非法开垦、占用林地、草地、耕地等行为均涉嫌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维护良好生态环境。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决不触碰生态红线。

已违法违规开垦(占用)草原、林地的单位个人,主动向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旗林业和草原局报告并且整改,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理,拒不报告、整改或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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