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关于公开征集肉类产品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肉类产品全链条监管,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全省肉类产品安全,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肉类产品违法犯罪线索。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线索征集范围
(一)养殖场(户)非法使用“瘦肉精”等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非法添加新型衍生物、非法化合物、禁用兽药等违法犯罪线索。
(二)养殖场(户)、收购贩运者违规调运,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销售或屠宰不佩戴畜禽标识的牲畜,骗取或伪造变造及转让检疫证明或检疫标志,随意弃置病死畜禽;未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非法销售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线索。
(三)屠宰企业未严格实施入场查验和肉品品质检验,代宰企业“只收费不检验检疫”;出厂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动物产品;未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购、屠宰病死畜禽,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犯罪线索。
(四)生猪私屠滥宰、牛羊家庭手工作坊式屠宰等违法犯罪线索。
(五)无害化处理场未严格按规定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调包”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线索。
(六)狐狸、貂、貉等非食用动物养殖户未按规定处理并非法销售狐狸、貂、貉等非食用动物胴体。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使用狐狸、貂、貉等非食用动物胴体加工制作狗肉冻等食品。
(七)使用病死畜禽加工制作肉馅、肉肠等食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八)肉制品(含速冻肉制品、速冻饺子、畜禽罐头)生产企业、小作坊,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以其他畜禽产品生产假劣牛(羊、驴)肉制品;调理肉制品超限量使用水分保持剂,标签配料表不如实标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擅自生产等违法犯罪线索。
(九)销售肉及肉制品的批发市场、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入网食品经营者等,采购、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走私冻肉,以进口肉冒充国产肉,销售假劣牛(羊、驴)肉及肉制品;销售用调理肉制品冒充的“原切肉”“鲜切肉”“鲜肉”等违法犯罪线索。
(十)驴肉馆、火锅店、烧烤店等餐饮服务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走私冻肉,采购、制售假劣牛(羊、驴)肉制品,非法使用亚硝酸盐等违法犯罪线索。
(十一)走私冻肉更换包装、非法销售违法犯罪线索。
(十二)高青黑牛、高唐驴肉、五莲黑猪等地理标志侵权假冒违法犯罪线索。
(十三)其他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食品生产经营环节涉及肉及肉制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二、公开征集时间
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20日止。
三、问题线索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一)省公安厅。受理方式:“爱山东”App—“特色专区”—“公安专区”—“投诉举报”。
(二)省市场监管局。受理电话:全国12315平台、12345政务服务热线。
(三)省畜牧兽医局。受理电话:(0531)87198888。
四、线索征集说明
(一)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肉类产品违法犯罪线索征集,我们将对线索提供人和提供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线索提供人权益,并对问题线索进行认真核查,切实回应各方关切。
(二)为使所反映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请详细说明问题线索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情况、主要事由、相关证据及联系方式,保证内容要真实、客观、具体。
特此通告。
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5年4月13日
来源:“山东市场管理”公众号、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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